获得授权的受支持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转让《注册管理机构协议》或进行任何控制权变更。应允许出于以下原因而必须进行的转让:
- 因 TLD 无法履行其财务义务,无法获得融资或重组业务以在短期内开展业务而进行的转让
- 因一名大股东死亡或退休而进行的转让
- 因域名注册管理后端应急运行机构 (EBERO) 而转让
- 转让给关联公司或子公司
- 竞争管理机构要求的转让
- 此后的所有转让均应遵守当时有效的《注册管理机构协议》标准条款;但针对在第三 (3) 年之后但在第七 (7) 年之前的任何转让或控制权变更,应要求申请人全额偿还通过 ASP 计划获得的财务支持,包括申请费和任何竞标积分、加分或相关利益,外加百分之十 (10%) 的额外费用。